甘人社通〔
2024
〕
138
号
关于调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
甘肃矿区和东风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明确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
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规范争议案件受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
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33
号)
《劳
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34
号)
《关
于印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人
社部发〔
2022
〕
59
号)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1
2
1
省各级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争议;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在甘垂直管理机构、中央和国家机关
以及直属事业单位在甘所属单位、央企在甘且由本省省级登记机
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三)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省属企业以及其它
由本省省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
生的争议;
(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履行地在甘肃省辖区内,且由外
埠省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
争议;
(五)驻甘部队军级以上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二、市(州)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在全市(州)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争议;
(二)市(州)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市(州)属
企业以及其他由本市(州)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三)央企和省属企业在本市(州)辖区内,且由本市(州)
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四)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履行地在本市(州)辖区内,且
1
3
1
由外埠市(州)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
人员发生的争议;
(五)驻所在市(州)部队师级聘用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
员发生的争议;
(六)省仲裁委员会委托处理的争议。
三、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县(市、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县(市、
区)属企业以及其他由本县(市、区)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二)央企和省属企业及所在市州属企业在本县(市、区)
辖区内,且由本县(市、区)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所属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履行地在本县(市、区)辖区内,
且由外埠县(市、区)级登记机关批准设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四)驻所在县(市、区)部队团级以下聘用单位与劳动者
或聘用人员发生的争议;
(五)市(州)仲裁委员会委托处理的争议。
四、特殊情形案件的管辖
(一)争议涉及多个用人单位的,按照第一被申请人(申请
人)用人单位的登记机关级别确定管辖级别。其中涉及劳务派遣
1
4
1
用工的,按照用工单位的性质确定管辖级别。
(二)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
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
按照该用人单位的出资单位、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确定管辖级别。
(三)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对争
议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
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
五、其他事宜
(一)登记机关包括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编制、民政等
职能部门。
(二)用人单位的类型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
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组织、基金会等。
(三)上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
件委托下级仲裁委员会办理;下级仲裁委员会对自己管辖范围内
重大、疑难案件,经上级仲裁委员会同意后可移送上级仲裁委员
会处理。
(四)仲裁委员会之间对案件管辖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
报请共同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被指定管辖的仲
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在管辖范围内影响较大,由本地仲裁委员会
处理可能有失公正的案件,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可以指定
异地管辖。
1
5
1
(五)本通知自
2024
年
4
月
22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关
于明确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甘人社通〔
2018
〕
511
号)自
2024
年
4
月
22
日起废止。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
年
4
月
2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1
6
1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4
年
4
月
22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