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11620300438260106W/2025-00038
-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 发文机关:金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 标 题:先工伤后参保,工伤保险待遇谁承担
- 发文字号:
- 时效:
- 主 题 词:
- 内容概述:基本案情刘某在单位工作时因机械事故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八级,之后刘某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社部门在审核其工伤待遇领取资格时发现,刘某所在单位在其受伤第二天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属于事发后突击参保。人社部门遂向刘某答复“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参保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上费用应由刘某所在单位支付。
先工伤后参保,工伤保险待遇谁承担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
网址链接: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ztzl/ldrszytjzc/fgzc/202207/t20220718_476776.html
基本案情
刘某在单位工作时因机械事故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八级,之后刘某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人社部门在审核其工伤待遇领取资格时发现,刘某所在单位在其受伤第二天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属于事发后突击参保。人社部门遂向刘某答复“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参保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上费用应由刘某所在单位支付。参保之后新发生的相关费用,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案情分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刘某发生工伤的时间在前,其参加工伤保险的时间在后,参保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费用性质不属于参保后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依法不应由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 号)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本案中,刘某符合以上规定中关于参保之后新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领取条件。
由此可见,工伤保险补缴具有“效力边界”,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中“补缴不溯及既往”的核心原则。用工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不影响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仅影响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的问题。部分用人单位因工作疏忽或为降低用工成本而不为职工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不但损害了职工工伤保险权益,而且提高了自身用工风险,实在是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