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甘人社通〔2021〕310号)。我局对《金昌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金国资发〔2020〕42号)进行修订,形成了《金昌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二、制定背景
2021年7月,省上新修订《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甘人社通〔2021〕310号)下发后,经与市政府国资委沟通,由我局负责对《金昌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金国资发〔2020〕42号)进行修订, 8月初形成《金昌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先后征求了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7个部门和金泥集团公司、金铁集团公司和市宜方达物业管理公司等3家企业意见建议。经梳理,共征求意见建议11条,其中部门意见建议3条(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无意见),吸取3条;企业意见建议8条,吸取3条,未吸取5条。未吸取原因主要是意见建议与现行政策规定不符,部分意见建议国家层面尚无相关规定。我局对未采纳意见建议都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管理办法》的基本框架与《甘肃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基本保持一致,与原《金昌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主要有以下新变化:
(一)对企业薪酬审核部门职责进行了规范
明确薪酬审核部门在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年度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核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制定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组织实施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核定企业主要负责人任期激励收入;指导、监督企业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确定、考核工作;负责对企业负责人因违规、违纪、违法等薪酬追索扣回工作。
(二)对确定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方面的内容作了6个方面的调整
1.增加了绩效考核等次。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由原来的A、B、C、D四个考核等级调整为A、B、C、D、E五个考核等级。缓解了原来由C到D考核等级出现断崖式下降问题。
2.对规模系数指标项及分值权重进行了调整。省属商业一类、商业二类国有企业规模系数由原来的0.5-1.5的11个分档调整为0.1-1.5的15个档。规模系数根据资产总额、净资产、利润总额、营业收入和职工人数五项指标加权确定,其中:资产总额的权重为30%、净资产、利润总额和营业收入的权重分别为20%;职工人数的权重为10%。
3.明确了市属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计算标准。市属金融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照上年度省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2倍确定。
金融类企业年度业绩考核评价系数0≤N≤1.5,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当业绩考核结果为A级时,N= 1.40+(考核得分-90)/100;
当业绩考核结果为B级时,N= 1.28+(考核得分-80)/100;
当业绩考核结果为C级时,N= 1.13+(考核得分-70)/100;
当业绩考核结果为D级时,N= 0.98+(考核得分-60)/100;
当业绩考核结果为E级时,N= 0。
规模系数0≤S≤1,确定的指标和要素由薪酬审核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功能定位系数(F)为1。
4.对省属国有企业进行分类考核管理。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商业一类),坚持市场化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主要考核经营绩效指标和主业持续发展能力。对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商业二类),强化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主要考核功能发挥和风险管控。对以实施公共政策、保障民生、实现社会效益为目标的公益类企业,重点考核营运效率、安全生产、产品品质、服务质量、成本控制、保障能力和社会满意程度。对金融类国有企业,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应主要选取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属于商业性的,应主要考核服务全省发展目标和实体经济、发展质量、风险防控、偿付能力、经营效益等内容。文化类企业注重考核文化创作生产服务、社会影响、营业收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内容。同时,加强对各类企业深化改革、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等重点工作任务的专项考核评价。
5.赋予企业薪酬审核部门更多自主权。
(1)公益类企业和金融类企业年度业绩考核规模系数确定的指标和要素由薪酬审核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2)文化类企业业绩考核实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双效”考核,功能定位系数、社会效益考核结果所占权重由薪酬审核部门根据文化类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6.明确了“两条红线”。考核年度,企业负责人薪酬与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相协调,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增减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减相协调,企业经济效益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或适度下调。
(三)增加了对企业副职负责人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授权董事长负责经理层副职业绩考核工作,可由总经理实施考核,董事长确认考核结果。其中,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规范董事会企业,授权企业董事会负责经理层业绩考核工作,董事会可授权总经理对经理层副职进行考核。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企业,授权企业总经理负责副 职业绩考核工作。企业党群组织领导人员、副董事长等其他副职负责人的考 核主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使企业对副职负责人管理考核更具自主权,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分配系数每季度调整一次,使副职负责人薪酬管理更具操作性。
(四)对受组织处理的负责人薪酬管理进行了充实完善。
1.对受组织处理人员主要以受组织处理结果为依据进行扣减(或扣回)当期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2.规定企业负责人受组织处理的报告责任。企业应及时将负责人接受组织处理和处分情况向薪酬审核和主管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薪酬进行相应扣减(或扣回)。
3.明确了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期间薪酬支付原则。按照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负责人涉嫌违纪违法被调查期间薪酬支付问题有关意见的函》(人社厅发〔2020〕54号)规定执行。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金昌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