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编号025:“电子邮件反映:永昌县XX砂厂2024年至今在永昌县长湖子河非法采砂,严重破坏了河湖”。该信访件投诉内容与第3批014号(*)相同,属于重复投诉。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信访投诉问题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一是关于“永昌县XX砂厂2024年至今在永昌县长湖子河非法采砂”的问题。经核查,信访投诉的“永昌县XX砂厂”实际为永昌县XX砂石料场,位于永昌县水源镇方沟村九社长胡子河河道内,主营业务为河道采砂、石料销售。2023年9月7日,永昌县水务局向永昌县XX砂石料场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4年9月6日。有效期满后,永昌县XX砂石料场所持《河道采砂许可证》已在甘肃省河湖长制信息管理平台上自动过期作废。2024年9月10日,永昌县水务局清河水管处向永昌县XX砂石料场下发《关于XX砂石料场采砂许可证到期的通知》,要求永昌县XX砂石料场停止采砂、拆除设备、清理河道。经查,2024年9月至2025年6月期间,永昌县XX砂石料场在《河道采砂许可证》超期的情况下,仍存在非法采砂行为。针对永昌县XX砂石料场存在的非法采砂行为,永昌县水务局于2025年6月25日向永昌县XX砂石料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永水停〔2025〕15号),限期永昌县XX砂石料场一个月内清除河道范围内堆放砂石料、拆除采砂设备、恢复河道边坡、确保河道畅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下发后,永昌县XX砂石料场拒不执行通知要求。2025年8月8日,永昌县水务局向永昌县XX砂石料场下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永水立〔2025〕13号),对永昌县XX砂石料场违法采砂行为立案查处,并于8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永水罚告〔2025〕13号),拟对XX砂石料场作出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件正在办理之中。该举报内容属实。
二是关于“严重破坏了河湖”的问题。2025年8月22日,执法人员对永昌县XX砂石料场进行现场复查时,永昌县XX砂石料场仍未拆除采砂设备,采砂形成3处采坑(总面积约36亩,需要平整修复的采坑面积约23亩)仍未进行平整修复,对河道存在一定程度的破坏。该举报内容属实。
针对以上核查情况,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永昌县水务局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相关规定,完成了对永昌县XX砂石料场违法行为的立案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相关工作,拟对XX砂石料场作出处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下一步由永昌县水务局按照案件办理流程有序推进案件办理工作。二是由永昌县水务局按照《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要求,责令永昌县XX砂石料场拆除所有设备、清除砂石料堆、恢复并平整河道采砂区域。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信访件阶段性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