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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昌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12/21 1.0w 阅读 197 点赞

《金昌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金昌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小区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对共有车位的权属争议、停车服务企业只收费不服务以及部分车主拒不缴费等问题长期积累,造成停车服务企业对地上停车疏于管理、地下车库只售不租或宁空不租以及自定收费标准的混乱局面,停车难成为亟需解决的“急难愁盼”问题,业主对缓解停车难的呼声急切。为促进小区机动车停车泊位资源的有效利用,缓解物业小区“一难两乱”突出问题,维护停车服务企业和业主两方合法权益,在制定出台《金昌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同时,亟需同步出台《金昌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金川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二、《金昌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如何制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甘肃省定价目录》等法规政策,经过前期调研、成本监审、召开部门、相关企业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工作程序,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金昌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三、《金昌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及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概念是什么?

答: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管理适用本办法。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下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在本市小区建筑区划内提供的地上和地下机动车停放管理及相关服务而收取费用的行为。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包含停车管理服务费和车位使用(租赁)费。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管理方式有几类?

答:区别协商议价情况,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方式。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协商议价条件的两种情形具体是什么?

答: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含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以下所称“业主委员会”均含),或者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经多数业主同意,能够与经营管理者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

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是指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不能与经营管理者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一致的。

六、多数业主同意的概念是什么?依据是什么?

答:多数业主同意是指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的,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由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采取召开会议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由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停车服务费、车位使用(租赁)费的归属是谁?占比如何划分?

答:(一)停车服务费、车位使用(租赁)费的归属。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停放机动车,所收取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中的停车管理服务费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归全体业主共有。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停放机动车,产权有明确所有权人的,停车管理服务费归经营管理者,车位使用(租赁)费归所有权人。

(二)停车管理服务费、车位使用(租赁)费比例划分。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中的停车管理服务费、车位使用(租赁)费各自所占比例,由业主委员会和经营管理者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按照7:3的比例划定。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停车管理服务费、车位使用(租赁)费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按照3:7的比例划定。

八、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中停车服务费、车位使用(租赁)费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一)停车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停车场地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停车管理服务内容依照合同进行约定。

(二)车位使用(租赁)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收取的车位使用(租赁)费主要用于补充小区公共维修资金不足,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用于保障小区公益活动、便民服务设施、业主大会筹备等经费开支。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收取的车位使用(租赁)费归所有权人使用。

九、对住宅小区内已取得车位所有权的,如何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答:住宅小区内已取得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应当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属业主产权的单间独用车库,已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不再交纳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十、金川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是多少?

金川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分临时停放和包月停放。临时停放:不足30分钟(含)的不收费,24小时内限定最高收费,超过24小时按规定收费标准重新计算。不区分停车场地性质制定收费标准,其中小型车“2元+1元”,24小时最高收费10元;大型车“3元+1元”,24小时最高收费15元;摩托车12小时内一次2元,累计计费(占有业主共有场地停放免费)。包月停放:区分停车场地性质制定收费标准,其中占有业主共用(有)场地,小型车50元、大型车60元、摩托车免费;规划的地下停车位(含人防工程),小型车≤180元、大型车≤190元,两轮摩托车≤20元、三轮摩托车≤30元。

十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都有哪些优惠规定?

答:下列情形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住宅小区不足30分钟(含)的车辆;

(二)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救护车、抢险救灾车、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及殡仪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十二、机动车停放的计费、缴费方式有哪些?

答:(一)计费方式。机动车停放实行计时、包月(季、年)等计费方式。计费方式由机动车停放者自由选择,经营管理者不得强制机动车停放者选择计费方式。

(二)缴费方式。实行计时计费的,应当先停放、后付费。实行包月(季、年)等计费的,由业主和经营管理者约定预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时间。机动车停放者要求提前终止协议不再停车的,停车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超额部分应当予以退还。

十三、对停放在划定车位(车库)的机动车发生损害的责任如何划分?

答:住宅小区设立的停车场应当符合相关管理规范。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停放的机动车发生损害,因不履行应尽职责或者因停车场不符合管理规范而导致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由经营管理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停放在划定车位(车库)的机动车发生损害的,由损害方承担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损害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通过公共责任保险等方式给予补偿,并有权向损害人追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对经营管理者的收费公示有什么规定?

答:经营管理者应当按规定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车辆入口和停车场地醒目位置设置价格公示牌,公示收费内容、收费标准、服务监督电话、市场监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主动接受业主和社会监督。

对占用业主共用(有)场地开展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管理者应当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据实公示季度或者年度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收取和使用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自觉接受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的监督。

十五、对经营管理者出具收费票据有何规定?

答:经营管理者应当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未提供有效票据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交纳。

十六、对经营管理者违规经营如何监管?

答:《办法》规定,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收费行为。经营管理者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机动车停放者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