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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甘肃省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第2批009号(*)信访投诉问题办理情况

2025/08/19 1.9w 阅读 435 点赞

受理编号009:“来电反映甘肃××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倒卖原料,经济价值超达百亿元。该公司全面依附××公司,2023年-2025年,该公司每年接受××公司危废(冰铜渣、铜阳极泥等车渣)总量超1000吨,经济性价值超达100亿元,无论从危废体量还是经济效益上均远超正常合作规模。2.非法转移,联合做假帐,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该公司联合××公司、××公司三家企业,从2023年合作起,将国有危废原料转变成中间物料,并进行非法转移至外省关联公司--××公司,同时,三家企业为逃避相关上级部门的合理监管,联合做假台账,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影响极其恶劣”。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投诉人反映问题不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公司是原××公司、××公司、××公司等三家公司于2022年4月合资成立,上述三家公司分别持股46%、45%、9%。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股东会决定,于2023年5月6日成立郴州分公司。2024年12月31日,××公司将所拥有股权转让给××公司,分别持股55%、45%。

问题1核查情况:投诉所称“冰铜渣”查无此物,实际应为××公司分厂铜阳极泥火法系统技术提升改造项目中的产品——铅冰铜(主要成分为金、银、镍),甘肃省生态环境厅于2023年4月28日批复(甘环审〔2023〕×号)的环评报告中,明确铅冰铜为产品,不属于危险废物。××、××于2025年3月25日签订了铅冰铜采购合同,××计划向××采购铅冰铜2600吨±20%。 2025年4月12日至7月15日,实际已采购3112.199吨(净重),合计约5.866亿元,均已付款。在此合同签订前,上述两家公司未进行其它有价金属物料的交易和转移。

2023年1月起至2025年7月底,××公司通过“外购+自产”方式获得原料铜阳极泥,共计27869.602吨,均由××公司冶炼分厂自行综合利用,无外售、外转情况。铜阳极泥为危险废物,××公司全部铜阳极泥的转移均通过甘肃省固体废物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系统申报,程序合法、手续齐全。

问题2核查情况:××分别于2024年7月1日、2025年6月30日同××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该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取得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司26kt/a综合回收贵金属二次资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甘环审发〔2022〕×号),2024年8月27日取得排污许可证,2024年10月22日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进行自主环保验收)签订了“厂房及设备设施资产租赁合同”“××公司环保管理协议”“厂房及设备设施资产租赁合同补充合同”,租赁××火法、湿法生产线及相关生产设施、厂房用于××综合处理铅冰铜;××从××获取原料铅冰铜后,通过汽车转移至××进行生产,生产期间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均由××综合处置,固体废物临时堆存后由××自行处置。现场组核查时,火法生产线均正在运行,铅冰铜与辅料制砖后放置于厂房内(数量较大),待投料生产;火法生产后产生的废渣堆存于料仓内,火法废渣自生产至今未外运或委托处置,目前已委托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属性鉴定。湿法生产线正在运行,产生压滤渣返回火法系统用于生产。

经查阅×ד2025年铅冰铜产出产品销售台账”,主要产品为金、银,除正在进行生产加工的铅冰铜外,已向××公司销售金302千克,合计约2.34亿元;向××公司××分公司销售银4414.29千克,合计约0.39亿元。

2023年至今,××公司××分公司从××公司(以下简称××)采购27145.6735千克合质金作为原料,生产黄金产品;××、××、××公司××分公司、××公司××分公司均未向××以及投诉所称“××公司”出售、转移原料或危险废物。

上述核查情况中的合同及数据等内容,均有佐证材料。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经调查,××、××、××、××公司××分公司、××公司××分公司等5家公司之间存在原料、产品上下游关系,销售产品及拉运均按签订合同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均通过甘肃省固体废物生态环境保护监管系统申报,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未发现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不存在整改或问责的情况。

该信访件已办结。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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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