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编号010:“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路68号2层208-7号××公司(企业类型为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自2023年成立以来,连续几年倒卖原料热预渣。同时,该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有造假前科,2024年因“篡改检测数据”被甘肃省生态环境厅通报并处以45万元罚款。此外,该公司与××公司、××公司三家企业在开展镍钴冶炼废渣、生产粉体材料合作中,建立非法生产线,进行原料倒卖,规模超万吨,以逃避相关部门的监察监管,继而进行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举报情况不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2025年8月14日,现场调查组对该信访件举报内容进行了现场核查。经调查,信访件反映的内容涉及四家公司,分别为××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实际与××公司××厂开展合作(以下简称:××厂)。
××厂在2023年12月之前为××公司下属独立法人单位,2023年12月之后改制为××公司下属非法人单位。2023年8月,××厂与××公司签订了《含镍废料处理系统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经营协议》。协议明确2家公司采取BOT合作运营模式(建设-经营-移交),××厂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的许可、批准和备案等合规性文件,同时负责原料购买、产品外售,在此过程中××厂作为责任主体,承担BOT合作运营模式范围内环保主要责任。××公司负责人员、技术。为便于生产经营管理,××公司委托××公司,负责含镍废料处理系统技术改造项目相关事宜。
经现场核查:一是投诉所称“热预渣”,实际应为××公司××厂熔炼工序产生的镍阳极泥脱硫尾料,属于危险废物;二是××厂含镍废料处理系统技术改造项目于2021年备案,2022年6月取得《××公司含镍废料处理系统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甘环审法〔2022〕×号),2023年10月30取得《××公司含镍废料处理系统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变更)》的批复(甘环审法〔2023〕×号),2023年11月30日项目建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公司申领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GS62030×)。从生态环境管理的角度看,该项目不存在建立非法生产线的情况;三是××厂2023年与××公司合作以来,原料均通过××厂采购。截至2025年8月,共采购原料4.34万吨,销售产品3.6万吨,差额部分为水份及可溶性盐(具体情况详见支撑材料),同时查阅内部结算单和有关财务凭证,显示××厂与××公司无物料买卖的情形;四是××公司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厂与××公司采取BOT合作模式,原料采购、产品销售均由××厂负责,判断不存在原料倒卖情况;五是调阅“信用中国”,未查询到××公司被甘肃省生态环境厅通报并处以45万元罚款相关内容;六是××公司于2024年10月15日备案,目前正在编制设计方案及办理土地手续,暂未开展任何经营活动。经调查,××厂、××公司未与××公司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七是经国家税务总局金昌市税务局核查,暂未发现该公司有偷税漏税问题。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信访件已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