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编号007:“来电反映:1.金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原路4号的金昌××公司在一期生产过程中,只有化工类别相关证件,无任何危废危气方面的资质,存在无证经营而大规模开展危废冶金回收的违规行为;二期项目无任何环评相关手续,其生产和经营行为均属违规违法;三期建设,有一部分项目时“未批先投、未批先建”。2.反映××公司项目原料镍渣主要来源于××企业镍业板块,每日储值量高达15车规模。因此,××镍渣流向值得重点追溯,同时,××加工后的残渣若属“危险废物”,一方面存在毒性超标,严重污染生态环境,另一方面涉嫌违法经营。3.反映××公司、××公司与××公司××分公司三家联手,从2022年起,联合转移货单,提供假台账,进行危废(废水、废料、废渣)非法转移,规模总量超百万吨。”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信访投诉问题部分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公司(以下简称神泥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取得《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司50kt/a动力电池级硫酸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甘环审〔2025〕×号),为一期项目;2025年2月28日取得《甘肃省投资项目信用备案证(10万吨/年硫酸铜镍钴提升改造项目)》(金开经发备〔2025〕×号),为二期项目。
1.经查阅××公司《50kt/a动力电池级硫酸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主要原辅料消耗汇总表,一期项目原料中涉及的危险废物主要为铜锰渣、锰钴渣和锰镍钴渣,来源为××公司。经现场进一步核查,××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对××公司的危险废物进行转移,目前使用××公司低浓度硫酸锰液和外购的粗碳酸锰进行提纯和除杂。核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原料库中堆存一定量的固体物料,现场无法准确判定固体物料性质。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2.现场核查时,××公司一期项目生产线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处于运行状态,但是未能提供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进一步查阅相关资料,××公司已于2025年7月底向金昌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办理排污许可证所需相关材料。截至目前,××公司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涉嫌存在无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属实。
3.××公司10万吨/年硫酸铜镍钴提升改造项目(二期项目)建设内容为:建设年产4万吨/年电池级硫酸铜,5万吨/年电池级硫酸镍,1万吨/年电池级硫酸钴生产线及其配套辅助设施。现场核查时,××公司10万吨/年硫酸铜镍钴提升改造项目正在进行厂房建设和设备安装,目前不具备生产条件,但未能提供二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司涉嫌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4.经核查,××公司未在金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备案过三期项目,现场也未发现有其他项目建设,因此,该公司不存在三期建设项目。举报内容不属实。
5.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司50kt/a动力电池级硫酸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甘环审〔2025〕×号)文件,××公司运营期产生的浸出渣、铁渣、沉钴渣需进行危险废物鉴定,鉴定后按照鉴定结果处置。经核查,××公司目前还未产生浸出渣、铁渣和沉钴渣,不存在加工后的危险废物残渣。举报内容不属实。
6.根据××公司《50kt/a动力电池级硫酸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中主要原辅料消耗汇总表,该公司一期项目中需从××公司、××公司、××公司分别购入氯化铜锰液、返锰液、硫酸锰液。经核查,自2025年1月1日至-8月15日××公司仅从××公司购入硫酸锰液,共计248车,约7440方,但是与××司和××公司无任何原料采购和拉运记录。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针对以上核查情况,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限期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排污许可证》;二是将××公司涉嫌无证排放污染物和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三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公司原料库中堆存的固体物料进行属性鉴定;四是监督企业加强管理,切实提高环保意识,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确保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阶段性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