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编号028:“邮件反映:永昌县××养殖基地、永昌县××厂自开办以来,长期闲置污水处理设施,在未进行养殖废水无害化处置及废水水质监测的情况下,通过私设排污口,铺设暗管等形式将未经处置的养殖废水注入农田灌溉渠道排向周边农田中开挖的渗坑进行非法处置。1.致使周边生态遭受严重破坏;2.造成周边土壤、地下水、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3.导致涉废水树木和农作物严重受损。永昌县××养殖基地、永昌县××厂占用土地是否有规划、用地、环评等相关手续?周边的农田是否存在超实有面积开垦?排放污水的行为是否合法?望相关部门给予调查并答复”。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永昌县××养殖基地和永昌县武华××厂同隶属于永昌县××场。该种植养殖场位于永昌县水源镇新沟村五社,经营范围为农作物种植、药材种植、猪牛羊繁殖与养殖。
1、关于“永昌县××养殖基地、永昌县××厂自开办以来,长期闲置污水处理设施,未进行养殖废水无害化处置及废水水质监测”的核查情况。
一是该种植养殖场在生猪养殖过程中,配套建设了粪污处理设施。其主要设施为3座化粪池,总容积共3008立方米。在养殖活动持续期间,所有化粪池均投入运行,用于收集和处理养殖圈舍产生的粪污,不存在污水处理设施闲置或停用的问题。二是该种植养殖场采用化粪池发酵工艺对粪污进行资源化利用,发酵周期为90天,未达到《甘肃省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中推荐的180天标准,存在粪污处置不规范的问题。三是该种植养殖场粪污处理后,未进行水质监测,粪水通过预设管道输送至自有农田和林地用于灌溉。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2、关于“通过私设排污口,铺设暗管等形式将未经处置的养殖废水注入农田灌溉渠道排向周边农田中开挖的渗坑进行非法处置”的核查情况。
一是反映的“私设排污口”问题,实际情况为该种植养殖场为实施水肥一体化灌溉所设置的混合入口,具体由一条从化粪池引出的水带和一条从灌溉水井引出的水带共同构成。粪水经处理后,通过预设管道输送至自有农田和林地用于灌溉,不属于“私设排污口”或“铺设暗管”行为。二是反映的“渗坑”问题,实为现已停用的备用粪污暂存池。该暂存池底部和四周采用黑色土工膜进行了防渗处理。该举报内容不属实。
3、关于“养殖场致使周边生态遭受严重破坏,造成周边土壤、地下水、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导致涉废水树木和农作物严重受损”的核查情况。
现场核查时周边农作物(玉米)长势良好,未发现该种植养殖场养殖活动影响树木。永昌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环境检测机构对养殖场内及周边土壤、地下水、大气环境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地下水中氟化物、硫酸盐、氯化物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Ⅲ类规定标准,土壤、大气各项检测因子均达到标准。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4、关于“该养殖场占用土地规划、用地、环评手续”的核查情况。
该种植养殖场有用地、环评等手续,符合《永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要求。该举报内容不属实。
5、关于“周边农田超实有面积开垦”的核查情况。
该种植养殖场于2003年4月16日取得了75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50年。永昌县自然资源局通过现场勘测发现该种植养殖场实际开垦土地面积达2103.6亩,超出批复开垦国有土地约1353.6亩。该举报内容属实。
采取措施:一是永昌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永昌县××场严格按照《甘肃省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技术指南》进行粪污处理;责令永昌县××场进行废水监测,达到《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2012)要求后进行农业利用,达不到该标准,不得进行农业利用。二是永昌县自然资源局对永昌县××场超批复开垦土地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三是由市生态环境局永昌分局会同永昌县农业农村局对永昌县××场地下水检测因子涉嫌超标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此信访件阶段性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