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编号017:“邮件反映:金昌市开发区×厂区,8月17日凌晨3点多开始,一股化学品气味特别浓郁,无法工作、呼吸作呕,截止8月17日凌晨4:17分,举报人已经有轻微头痛恶心。”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信访反映的金昌市开发区×厂区为××厂区(以下简称“×厂区”),位于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因信访反映问题点位不明确,气味特性不明显,金昌市生态环境局联合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对×厂区内所有化工类企业进行了排查。
经排查,×厂区现有化工类企业6家。具体包括:生产企业 3 家、停产企业 1 家、在建企业 1 家,以及化工管理企业 1 家。经调取8月17日金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平台三厂区高空瞭望影像、调阅各企业相关监测数据及环保设施运行记录,当日在产企业的生产装置与环保设施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未发生气态污染物异常排放问题。针对已报停的化工企业(×公司),执法人员对该企业RTO焚烧炉环保设备检修作业环境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信访反映异味。经分析,相关企业在开展物料搬运、包装拆解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少量无组织气体逸散现象。
针对以上核查情况,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无组织排放企业清单,督导企业优化作业流程,推进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二是持续加大监管和检查力度,督导企业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确保环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及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三是监督企业加强管理,切实提高环境保护意识,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企业依法依规经营。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信访件阶段性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