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编号012:“1.金川区宁远堡村五组一泉眼上游四五十米处土地被市上私自划转给一膨润土加工厂使用,担心会对该处水源水质造成污染。2.河西堡镇化工厂每天将残留矿物(怀疑具有放射性)拉运至距永昌县孩母寺7公里至8公里处路旁进行挖坑填埋,未进行合规处置,其逸散的粉尘使周围植物造成严重损毁,担心会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对下游居民身体健康造成影响”。
一、金川区宁远堡村五组一泉眼上游四五十米处土地被市上私自划转给一膨润土加工厂使用,担心会对该处水源水质造成污染。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举报情况不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反映的膨润土加工厂为甘肃XX公司金川区XX项目,该项目位于金川区XX膨润土矿西侧。2024年11月25日取得采矿权,2025年3月21日取得采矿许可证(C620300202503710015XX),矿区面积0.80平方千米,有效期自2025年3月21日至2033年3月21日。目前,该项目未开工建设。
投诉人反映的泉眼为宁远堡镇大泉,位于金昌市金川区XX膨润土矿以东50米,现有泉眼4处,常年出水。该范围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渠道、人饮管道。
该项目建成后,计划将开采矿物外运至永昌县XX公司,不在矿区进行生产加工。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此信访件已办结。
二、河西堡镇化工厂每天将残留矿物(怀疑具有放射性)拉运至距永昌县孩母寺7公里至8公里处路旁进行挖坑填埋,未进行合规处置,其逸散的粉尘使周围植物造成严重损毁,担心会污染土壤及地下水,对下游居民身体健康造成影响。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经查,一是投诉反映“挖坑填埋”场地为金昌XX公司氟石膏渣场。该渣场于2022年8月8日取得环评批复,2023年2月3日通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建设符合要求。二是投诉反映的“残留矿物”实为金昌XX公司无水氟化氢生产线产生的氟石膏渣,此氟石膏渣不具有放射性。查阅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甘肃省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名录(2025年)》公告,金昌市无涉及企业。三是金昌XX公司渣场物料未采取抑尘措施。入场道路未硬化,车辆进出时存在扬尘问题。四是根据甘肃华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6月3日出具的《金昌XX公司渣场建设项目环境质量现状检测报告》,对比环评阶段、验收阶段地下水和土壤监测值,结果无显著变化。
针对存在问题,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要求企业立即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对场内氟石膏渣进行覆盖,填埋作业期间采取洒水和喷雾抑尘措施,减少渣场和周边扬尘的产生。二是责令企业于2025年10月底前完成入场道路硬化。三是要求企业加强日常监管,运输车辆加盖篷布,运输物料高度不超过车厢边沿。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此信访件阶段性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