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编号003:“来电反映:1.××恶意破坏个人林地防护网,在私人确权林地堆放埋藏病死牛(西北角百余头、西面十余头)。推平林地,挖渗水坑,洒石灰致经济作物死亡。2.××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停运,在厂区南面种植苜蓿,遮挡超标恶意排放。举报人委托相关单位检测地下水,发现污水水质超标(最高浓度:COD 2360mg/m3,NH3-N超标量程不显示,TP 68.9mg/m3,TN 129mg/m3)。3.2023-2024年4次举报(12369平台、电话)均未实质处理,怀疑第三方检测公司数据造假,调解后赔偿款10万元一直未到账。答复前后矛盾。4.对其个人打击报复造成工作丢失,经济损失及社会负面影响大”。
(一)举报情况是否属实。
信访投诉问题部分属实。
(二)调查核实处理情况。
1.关于“××恶意破坏个人林地防护网,在私人确权林地堆放埋藏病死牛(西北角百余头、西面十余头)。推平林地,挖渗水坑,洒石灰致经济作物死亡”的核查情况。
经实地核查,信访件所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厂区四周共有林地2块,其中:北侧有梭梭林1块,面积3000亩,属金川区林草局管护;东侧及东南角有梭梭林1块,面积2000亩,为个人所有;西、南两侧再无林地。自2021年3月起,××公司与××公司(××中心,以下简称“××公司”)分年度签订了《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委托合同》,委托××公司进行病死牛无害化处理。2021年3月至2023年4月期间,在病死牛收集、拉运环节,为防止动物疫病和生物安全问题发生,××公司转运车辆和人员与××公司拉运车辆和人员,在××公司东侧的三号门岗外,采取错时、定点的方式进行病死牛交接。因××公司东面围墙与梭梭林地仅以6米砂土路相隔,为便于车辆掉头和装卸牛作业,××公司将三号门岗对面、道路东侧边缘约十多米林地围栏前移,同时将围栏前移部分的林地推平形成225平方米的月牙状空地,用于短暂存放少量病死牛以及车辆掉头和装卸牛作业。2023年4月,××公司将三号门岗两侧围墙内凹改建为“V”字型,并在“V”字型区域内设置了病死牛交接点,之后再未发生过在林地存放病死牛的情况。经实地查看和对比2022年、2024年历史卫星影像,未发现在私人确权的林地内埋藏病死牛的痕迹,也未发现倾洒石灰、挖渗水坑的痕迹,被移动的围栏现已复原。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2.针对“××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停运,在厂区南面种植苜蓿,遮挡超标恶意排放。举报人委托相关单位检测地下水,发现污水水质超标(最高浓度:COD 2360mg/m3,NH3-N超标量程不显示,TP 68.9mg/m3,TN 129mg/m3)”的问题调查情况如下。
一是关于“××厂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停运”的问题。经查,××公司只有一座污水处理站,配套建设有初沉池、缺氧池、好氧池、絮凝池等污水处理设施,日处理能力为850m3,主要用于处理奶牛一厂的设备清洗水及职工生活污水,经前段工序处理后,通过排放口排入清水池(15000m3),用于厂区绿化。
经现场踏勘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处于运行状态,控制系统正常,加药设备可正常启停,截至8月16日,排口流量计显示数据为618493m3与《污水处理运行记录》相符,证明《污水处理运行记录》真实有效。经调阅××公司2021年至今的《污水处理运行记录》显示,2023年2月3日至9日,处理水量为0,××公司污水处理站污水仅在站内循环,未排放,证实污水处理站停运。调阅××公司给金昌市生态环境局上报的《关于污水水质整改报告》显示,污水处理站停运的原因是污水处理站调节池水泵故障。经问询企业负责人称,在污水处理站停运期间奶牛一厂设备清洗水以及职工生活污水均贮存于厂区内的应急池,污水处理站于2023年2月10日检修完毕后,抽回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符合《污水处理运行记录》所记载。该举报内容部分属实。
二是关于“在厂区南面种植苜蓿,遮挡超标恶意排放”的问题。经现场核查发现××公司厂区内南侧有空置地块和粪污晾晒场,未种植苜蓿。××公司往年在厂区北侧及西侧种植苜蓿,使用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灌溉。2025年因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废水水量不足,需优先保障厂区绿化,故将苜蓿翻犁,2025年未耕种。经查阅金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司现代化规模奶牛养殖建设二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显示,废水由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废水中污染物同时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标准,灌溉季节用于农场灌溉,非灌溉季节生产废水暂存于厂区蓄水池来年进行灌溉。调阅××公司2023年-2025年《企业自行检测报告》显示,排口的污染物均达标。××公司用于灌溉苜蓿符合相关要求,不存在遮挡超标恶意排放的情况。该举报内容不属实。
三是关于“举报人委托相关单位检测地下水,发现污水水质超标(最高浓度:COD 2360mg/m3,NH3-N超标量程不显示,TP 68.9mg/m3,TN 129mg/m3)”的问题。调阅的××公司2023年-2025年《企业自行检测报告》显示,排口的污染物均达标排放。××公司畜禽饮用水为地下水,调阅该公司畜禽饮用水《检测报告》显示,地下水符合《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NY5027-2008)标准,不存在污染地下水的问题。因举报人所提供的相关数据无来源,无法核实。该举报内容不属实。
3.针对“2023-2024年4次举报(12369平台、电话)均未实质处理,怀疑第三方检测公司数据造假,调解后赔偿款10万元一直未到账。答复前后矛盾”的问题。
一是关于2023-2024年4次举报(12369平台、电话)均未实质处理,答复前后矛盾”的问题。经查,2023-2024年涉及××公司环境污染类举报4次均由金昌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答复。经对接金昌市生态环境局,调阅其12369平台举报受理单及其答复相关资料显示,3次12369平台举报分别为2023年2月6日、5月12日、8月10日,举报内容主要围绕××公司外排污水,对应金昌市生态环境局信访答复件内容第一次为绿化管道破裂处理后废水外溢、第二次为灌溉排水沟溃塌处理后废水外溢、第三次为雨水裹挟厂区杂草垃圾冲出厂区,不存在偷排污水的现象,根据相关《检测报告》数据显示,未对土壤造成污染。第4次为电话举报:2024年7月4日,金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接到举报“××公司外排废水”,接报后第一时间与市生态环境局金川分局、金川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赶赴现场进行核查,核查发现距离××公司厂区东南角约3公里处有牛粪堆存,无废水排放情况。经了解牛粪属××公司产生,但已售卖给××公司用于制作有机肥。现场已责令相关人员立即对堆存的牛粪进行处置清理。市生态环境局对投诉人举报件的答复均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内容不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况。该举报内容不属实。
二是关于“怀疑第三方检测公司数据造”的问题。经查,2023-2024年4次举报件答复内容中涉及的第三方检测公司为××公司和××公司,分别出具《检测报告》2份、1份,涉及对××公司废水和其三号门岗外林地土壤检测。2025年8月15日,金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联合金昌市金川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前往××公司和××公司,调阅了涉及举报件答复内容中的《检测报告》原始记录资料,未发现造假情况。该举报内容不属实。
三是关于“调解后赔偿款10万元一直未到账”的问题。经查,调阅××公司存档的《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3)甘0302民初××号)显示,2023年10月18日,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了原告与被告××公司民事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并限于2024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截至目前,××公司未赔付。该项举报内容属实。
4.针对“对其个人打击报复造成工作丢失,经济损失及社会负面影响大”的问题。
经查,不存在信访人反映的“对其个人打击报复造成工作丢失,经济损失及社会负面影响大”的情况。该举报内容不属实。
针对以上核查情况,将采取如下整改措施:一是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流程,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驻场监督员制度,加强对病死动物收集、拉运及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全流程监管。二是加强对该区域的巡查和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共同维护该区域生态环境安全。三是强化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四是召开联席会议,积极沟通协调对接,督促××公司落实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事宜。
(三)办理结果及问责情况。
该信访件阶段性办结。